“大图警示上烟包”引发的一场宪法诉讼
发布时间:2016/07/15 01:14:57 来源:控烟与法律 浏览量:
分享:
缘由:
2005年是乌拉圭控烟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那一年里,它要求所有的政府机关和公立机构的办公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要求卷烟包装上要用50%的面积印上图形健康警示、禁止使用“轻柔”、“低焦”、“淡味”等误导性描述。2008年议会通过了《控制吸烟法》要求图形警示要占烟包正反两面至少50%,并且要经过政府的公共卫生部批准。2009年政府为落实烟包规定以总统令形式出台了行政规章,规定图形警示要占烟包正反面面积的80%。这下子烟草公司不乐意了,一纸将议会告到了法院。

2009年,阿贝尔何尔马诺斯(Abal Hermanos S.A.)烟草公司向乌拉圭最高法院起诉议会,要求最高法院宣布《控制吸烟法》第9条、第24条违反宪法规定,并且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部门分立原则。
起诉理由:
根据宪法规定,个人权利只能由议会通过立法并且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加以限制。行政部门则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否则其行为就构成非法,违反合法性原则。《控制吸烟法》赋予行政部门要求烟草公司在烟草制品包装的主要表面上印制健康警示且占总面积至少50%的权力,属于把不受限制的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授予给了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根据《控制吸烟法》所赋予它的这项不受限制的权力,2009年发布了第287/09号令,把原先规定的烟草制品包装上健康警示应占总面积50%的要求,扩大到要占正反两面的80%,使得卷烟包装的几乎全部面积都被警示部分给占了,因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贸易自由权、知识产权、言论自由。商标的价值就在于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来区分市场上不同的产品。政府的烟包规定,使原告用以装饰的面积所剩无几,使其商标失去了价值。

《控制吸烟法》授予行政部门不受限制的权力,行政部门只需规定警示面积占包装面积的80%、90%或100%,就可以减少、扭曲、甚至消除原告在包装上使用其商标的可能性。这样的规定,剥夺了原告使用其包装表面的权利,因而侵犯其财产权,构成未经公平补偿就征用了对其商标的使用。
2010年11月17日,乌拉圭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所争议的法律条款没有授予行政部门不受限制的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没有违反宪法。
判决理由:
议会已经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政府也已实施控烟好几年。议会制定《控制吸烟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继续推动和加强控烟运动,把政府已经实施的健康政策法律化。第9条正是《公约》第11条所规定的事项。
第9条规定的是课加给烟草公司的义务,使其包装外部标签印有的警示占整体主要面积的至少50%。这里的“至少”必须被解释为健康警示可以占更大面积,但不能小于50%。第9条也是给行政部门(公共卫生部)课加义务,制定了公共卫生部负责批准的健康警示的最低限制标准,警示部分清晰、可见、合法,最少占整体主要面积的50%,至于其中规定的警示应定期改变,很明确是指文字信息而不是指面积。至于更加具体的执行事务,留给行政机关用规章进一步细化。在这一点上,该法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和不可授权原则。“在整体主要表面上占据至少50%的面积”,清楚地排除了次要表面即侧面、顶面、底面,因此,申请人在包装上仍然可以有地方使用其商标,该法并没有消除其在包装上使用其商标的可能性。
《控制吸烟法》是一部需要有后续执行工作,以便切实保护生命、使人们充分享受健康权利。第24条明确把这个任务指派给了行政部门。而公共卫生本就是政府固有的重大职责,在本案情况下,把它分配给政府公共卫生部门来承担,也是顺理成章。第24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该法把它自己的权力授予下放给了行政规章,也不意味着它把立法权力授予给了行政部门。立法授权与加强行政部门管制权力不同。把立法权力下放给行政部门,在宪法框架内是不允许的。但是,通过立法授权行政部门对于不在其日常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规制,是合法的,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说到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法律应做的是设定一般限制,使得行政或其他部门执行起来有法可依。
如果原告认为行政当局要求健康警示必须占正反两面80%面积的规定不合理,它应该根据有关程序进行上诉,而不是通过宪法审查寻求救济。至于把警示面积定为90%或100%是否会侵犯原告的权利,这只是个假说,是个潜在问题,而不是事实,不属于宪法审查的范围。